
6月23日,北京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消息显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有关实施范围,《实施意见》显示,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上述实施范围内,项目中单独建设的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实施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其装配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的要求。其中,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项目,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60%。;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等,各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50%。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在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工作中指出,推进新建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并纳入住房销售合同。逐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和公共建筑的装配式装修比例,鼓励既有建筑采用装配式装修。研究制定菜单式全装修方案,明确装修标准和价格区间,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装修模式,加快智能产品和智能家居应用,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同层排水、整体门窗、轻质墙板系统等集成化部品部件的产品配套能力,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成套化的部品部件体系。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资金奖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土地招拍挂环节或办理房屋销售手续时,可享受优质优价政策;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等激励措施。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覆盖率,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四川省、山东省等全国31个省市陆续出台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文/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