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于近日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我国关于房地产税的征收与改革,经历了一个从局部试点,到不断完善的过程。2003年开始,房产税征收准备工作已经启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即“空转”试点,包括北京、辽宁、江苏、深圳、重庆、宁夏、福建、安徽、河南、天津10个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纳入试点。
2010年2月,国家发改委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2011年1月,房产税征收试点开始在上海和重庆两城市落地。
2011年1月27日,上海发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率为0.4%-0.6%。
与上海在同一天,重庆市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对三类房产征收房产税。第一,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第二,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第三,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不同类型房产的征缴税率也有区别,税率从0.5%-1.2%不等。
上海重庆两地实施房产税征收试点以来,对规范两地房地产发展,推进住房税收改革起到积极作用。此后,房产税的概念被淡化,房地产税被主管部门更多提及,这一变化表明房产税从单一的税种逐渐演变成包含多税种的房地产税体系。
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2015年,房地产税法被正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21年,房地产税试点城市扩围备受关注。2021年5月11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主管部门在北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共6个城市相关负责人均有参加。座谈会上,相关部委总结了上海、重庆两个城市房产税的试点经验,并向两个城市了解历年征收房地产税数额、征收过程中阻力及困难等方面事宜。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根据该决定,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较此前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征收对象有明显扩大,从住宅扩大到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的各类房地产,也进一步表明房地产税已经从住宅发展成涵盖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税收体系。
此次财政部有关试点城市年内不扩大的消息,分析人士表示,推迟房地产税试点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更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文/陆经强)